| 首页|科技热线|科技成果|校企合作|农业科技|企业科技|资料库|政策法规|科技论坛|关于我们 | |||||||||||||||||||
|
|||||||||||||||||||
| 鞍山市科学技术计划管理暂行办法 (二OO二年一月十四日) 科学技术计划工作是科学技术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科学技术发展的重要手段.为提高我市科学技术计划的编制水平,增强科学技术计划对全市科技和经济发展的牵动作用,强化科学技术计划的有效管理,提高科学技术计划的执行效果,依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科技计划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鞍山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是全市科学技术计划的主管部门,归口负责编制,组织实施本市科学技术计划(包括年度科学技术计划,五年科技发展计划和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具体负责各类科技计划的组织申报,论证,综合平衡和编制下达;对各类科技计划的实施进行指导,监督,检查,组织计划项目的鉴定,验收和执行效果的评价;负责科技风险资金的筹措配置和使用管理;负责国家科技部和省各类科技计划的组织申报,评审论证,协调资金及实施管理等工作. 第二条 科学技术计划由年度计划,五年计划和中长期发展规划三部分组成.年度科学技术计划由火炬计划,成果推广计划,星火计划,科技攻关计划,重点新产品试制计划,社会发展科学研究计划及国际合作等七个计划组成. 年度科学技术计划 (一)火炬计划是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计划,旨在促进高新技术产品的商品化,产业化,国际化,加速培育区域性高新技术支柱产业,加速地区产业结构调整,实现科技,经济一体化. (二)科技攻关计划是解决高新技术产业,国民经济主要行业,重点企业及企业集团,重大工程项目,产品生产中的共性,关键性技术难题以及引进技术消化,吸收,技术开发创新过程中出现的技术难题计划.为高新技术产业化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国民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以及农业现代化提供技术保证. (三)重点新产品试制计划是加速产品更新换代,使产品上档次,上水平的计划.计划支持的重点是采用新技术原理和新设计构思研制的新产品或在结构,材质,工艺等任一方面比老产品有重大改进,显著提高产品性能,质量的新一代产品. (四)星火计划是促进农村科技进步,加速乡镇工业发展,推动 农业和农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计划.重点是支持农村区域性支柱产业型项目,星火密集区建设项目. (五)成果推广计划是以先进,成熟,适用的科技成果及专利发明为依托,促进科技与经济的紧密结合,实现科技成果及专利发明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形成规模效益的计划. (六)社会发展科学研究计划是推动科技与经济,社会,生态,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计划. (七)国际合作计划是指国际问的科技合作,海外学子创业工程及以技术合作为基础的中外合资等涉外科技项目. 第三条 科技资金是科学技术发展的重要保障,科技经费采取多方式,多渠道进行筹集.主要有科技三项费用,金融贷款和其它非金融投资等.其中,科技三项费用可以用无偿拨款,贴息,风险投资等多种使用方式,资金使用要突出资金的使用效果,突出计划的实施效果.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年度科学技术计划编制管理.五年科技发展计划和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的相应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章 计划项目的申报 第五条 每年十月份,市科技局将根据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和我市科技发展的实际状况,在充分调研和专家咨询的基础上,编制出下一年度指导全市科技发展的鞍山市科学技术计划编制指南,公布鞍山市优先资助的重点课题,作为申报下一年度科学技术计划的指导性文献. 第六条 几申报市年度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的单位,必须填写《鞍山市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申报书》,并附项目可行性报告,对其中的研究内容,技术指标,技术路线,现有基础,进度安排,资金需求,经济,社会效益等项指标的内容应做到详细,具体,真实.申请市科技开发贷款项目的单位要填写《科技开发贷款项目申请表》,并附项目可行性报告. 第七条 各项目申报单位的主管部门,应依据科学技术计划编制指南的具体要求,对所属单位申报的计划项目进行认真审查,签署意见后,按计划类别将项目申报书和计算机录入软盘一式两份分别送交市科技局各相应业务处室.具体申报要求按当年科技计划编制指南要求办理.计划项目申报将逐步向运用计算机网络直接申报过渡. 第八条 凡申报科学技术计划的项目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科研能力和技术开发实力,拥有相应的技术支撑和依托单位.项目申报单位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配套生产经营能力,对经过市场对接,有针对性的科研和应用项目可优先申报. 第九条 市科技局一般分上半年和下半年两次集中接受市级 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的申报,每年11月1日至30日受理次年第一批计划项目申报;每年6月1日至6月30日受理当年第二批计划项目申报.对个别特殊重大项目可随时申报,一般在项目受理三个星期内对项目做出相应答复c申报国家及省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的申报时间以这些计划申报的具体通知要求为准. 第三章 项目评估论证 第十条 市科技局有关业务处分别对所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并组织进行调研核实,确定项目责任人(处内)并由此人编写出调研报告,同时相关的业务处对所审定的项目要提出支持的类别(即力度)A,B,C,D报请市科技局局务会审议.经初步综合平衡后由计划财务处统一组织专家,对企业,项目的基本情况进行审核. 第十一条 市科技局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下,对重大项目由计划财务处组成专家评审委员会,按计划类别和技术领域,采取申报材料与具体答辩相结合的方式,对推荐列入市年度科学技木计划的项目进行评审论证. 第十二条 专家委员会设信息技术,自动化,新材料,生物制药,精细化工,节能环保,现代农业,机械轻工等若干评审小组,每组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委员若干人.评审专家由市有关技术,经济,管理,金融,科技情报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第十三条 评审小组对被评审项目的技术水平,技术关键,发展趋势,市场需求,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资金使用,技术实力,产业基础等方面进行严格审核,对重点项目可直接听取申报单位的申报说明,并按内容一一做出定性,定量评价,将项目分为A,B,C,D,E五类.A类为应重点支持项目;B类为二类安排项目;C类为三类安排项目;D类为一般类安排项目;E类为不可安排项目. 第十四 条对被评审为A,B,C,D类的项目要建立项目库,E类项目通知申报单位,并注明落选原因. 第十五 条项目评审采取集中评审方式进行,一般每年两次,分别安排在1月1日至31日和8月1日至8月31日期间组织评审.国家及省级项目的申报评审根据具体通知要求确定. 第十六 条凡申请列入市级科学技术计划项目均要进行项目专家评审,对需连续支持的重大项目必须通过两个专家组分别论证,论证意见一致方可列入计划.对重大的工业,农业科技攻关项目可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选定项目承担单位. 第四章 计划的编制与下达 第十七条 市科技局在专家评审论证的基础上,根据年度科技计划编制指南,引入竞争机制,对各类计划项目进行平衡比较,确定各类计划项目及承担单位. 第十八条 市科技局根据各计划项目所需资金总量中科三经费使用范围规定内给予综合安排,编制出年度科学技术计划.各专项计划之间要相互衔接,相互配合,互为补充,各有侧重. 第十九条 年度科学技术计划在市科技局局务办公会通过后,报与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科技局共同商定项目经费支持力度及资金类别(科三拨款,科技风险金),然后联合下达本年度的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经费指标.市财政局要协调控制经费到位情况,科技局要跟踪管理计划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对重大的科技计划项目,可采取一次立项,分批分年安排,连续支持. 第二十条 各项目承担单位要及时与贷款银行联系,落实科技贷款,并将贷款落实进度及资金到位情况及时反馈给市科技局. 第二十一条 国家级,省级各类科技计划的转发,下达,组织实施工作由市科技局对口负责. 第五章 计划项目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 几列入鞍山市科学技术计划的项目一律实行项目合同制,管理责任制的组织实施方式.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的内容要根据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要求,以科技计划项目申报书的内容和科技计划下达的指标为依据.市科技局项目负责人(处内),应对计划项目的实施进行全过程管理,及时帮助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出现的具体问题,保证项目按计划进行. 第二十三条 科学技术计划下达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在三个月内与市科技局签订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合同书一式五份,由市科技局统一编号登记,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十四条 项目经费管理按《鞍山市科技三项费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执行.市科技局根据项目的实施进度分期提供拨款计划,由市财政局拨款.各项目承担单位要对科技三项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管理,任何单位不得截留,隐匿,转移,挪用.各计划项目承担单位的主管部门要配合市科技局做好项目资金的管理工作.项目承担单位每季度将项目经费的使用情况通报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可视使用情况进行必要的财务审计. 第二十五条 市科技计划资助项目所发表论文应注明鞍山市科技计划资助等字样.市科技计划资助项目所取得技术成果的转让应事先取得市科技局的同意,要优先在本地转让. 第二十六条 年度科学技术计划统一下达后,各计划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创造必要条件,认真组织实施.每半年须向市科技局报送一次科技计划项目执行情况总结.每年十二月底前,认真填报《鞍山市科技计划项目执行情况调查表》交市科技局计划财务处.各项目承担单位对计划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向市科技局及有关部门通报.对已经实现批量生产的项目,每季度填报一次本季度项目执行情况调查表,并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十日前将《鞍山市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季度执行情况调查表》反馈给市科技局各专业处室,每半年市科技局要将计划执行情况送交市财政局备查. 第二十七条 为如强对科技计划的管理,市科技局对科技计划管理逐步实行计算机动态管理.市科技局对重大科技计划项目每季度组织召开一次项目执行情况调度会,每年发布年度科学技术计划项目执行情况公报. 第二十八条 市科技局定期或不定期深入到项目承担单位,依据合同有关条款,对计划项目的组织,实施,进度,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跟踪管理.对计划项目实施不力,经费使用不当或因主观因素造成项目失败的承担单位,由市科技局下达调整或撤消计划通知,并调整相应的资金. 第二十九条 市科技局将逐步建立对重大科技计划项目的中期考评和计划项目完成后的终期评价制度. 第三十条 我市列入国家级,省级科技项目的管理按有关计划的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章 计划项目的验收,鉴定,结题 第三十一条 计划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完成后应及时提出项目鉴定,验收申请,市科技局根据计划项目合同书中签订的有关条款,对计划项目的执行情况,经费使用及决算进行审查,对审查合格的项目依据科技计划鉴定验收的有关规定要求组织鉴定,验收.对于审查不合格的项目,不予以鉴定,验收. 第三十二条 火炬计划项目,星火计划项目,科技成果推广计划项目和科技风险金资助项目在达到计划要求的经济规模,并偿还风险资金后,由市科技局组织验收. 第三十三条 攻关计划,新产品试制计划,科研计划等计划项目在完成计划任务后,市科技局依据鞍山市科技成果鉴定的有关规定要求组织计划项目鉴定. 第三十四条 只完成阶段性成果的计划项目,市科技局将根据科技计划合同条款的规定,组织有关专家对阶段性成果做出评价意见,视同本项目的结题. 第三十五条 因客观因素无法继续进行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向市科技局提出终止项目的申请报告,由市科技局组织有关专家对项目进行审查后,做出结题意见.尚未使用的资金需退回市科技 第三十六条 在计划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调整实施目标和改变研究方向的,项目承担单位要及时向市科技局提出申请,经市科技局进行核实后,做出调整意见,并对项目经费作必要调整.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七条 市科技局设立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奖,对完成较好,技术水平较高,经济和社会生态效益显著项目的管理部门和主要管理人员给予适当的奖励. 管理奖每年评选一次,市科技局对实施好的项目要积极推荐参加市科技进步奖评审. 第三十八条 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奖励分为三个等级,一等奖为当年项目总数的1%;二等奖为当年项目总数的2%;三等奖为当年项目总数的4%. 第三十九条 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奖每年从当年科技三项费用中提取不超过万分之五的经费作为奖励费用. 第四十条 在科技计划下达半年后仍不签订合同,不办理有关立项用款手续的项目,市科技局将下达催办通知,限期办理.限期内仍不办理用款手续的项目,视为自动弃权.对其下达的经费指标由市科技局下达调整计划,另行安排. 第四十一条 对计划项目组织管理不力,由于人为因素造成项目失败,不按时反馈项目的执行情况,不填报《鞍山市科技计划项目执行情况调查表》和《鞍山市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季度执行情况调查表》的项目承担单位,市科技局将取消该单位参加项目管理奖的参评资格,并且暂缓受理该单位的申报项目.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鞍山市科学技术局 |
|||||||||||||||||||